鋼構高層抗震性能鑒定都有哪些規定?
1、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地區的鋼構高層抗震性能鑒定,不適用于在建鋼構高層抗震性能的評定。下列情況下的鋼構高層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:
(1)、原設計沒有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較高的鋼構高層。
(2)、需要改變鋼構高層用途、使用環境發生變化或對鋼構高層進行改造。
(3)、其他有改用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鋼構高層。
2、鋼構高層的抗震設防類別和抗震設防標準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的規定確定。鋼構高層所在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應按照國家現行標準《建設抗震設計規范》的規定確定。有特殊要求的鋼構高層,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。
3、在進行鋼構高層抗震性能鑒定時,應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后續使用年限:
(1)、在20世紀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,不能少于30年。
(2)、在20世紀80年代建造的,可以使用40年或更長,且不能少于30年。
(3)、在20世紀90年代建造的,不能少于40年。
(4)、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,可以使用50年。
4、鋼構高層的抗震性能鑒定應按照兩個項目分別進行。第一個項目為整體布置與抗震構造措施核查鑒定;第二個項目為多遇地震作用下承載力和結構變形驗算鑒定。對有一定要求的鋼構高層,同時包括罕遇地震作用下抗倒塌或抗失效性能分析鑒定。在進行整體布置鑒定時,應核查鋼構高層形體的規則性、結構材料的適用性、結構體系與構件布置的合理性。在進行抗震構造措施鑒定時,應分別對構件和節點、非結構構件和節點的抗震構造措施進行核查鑒定。當符合標準規定時,應鑒定為滿足,否則應鑒定為不滿足。
5、進行鋼構高層抗震性能鑒定,其構件性能應符合以下規定:
(1)、構件的實測屈服強度、屈強比和伸長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的規定。
(2)、構件的沖擊韌性應滿足當地最低氣溫時的工作性能要求。
(3)、沿板厚方向受拉力的厚鋼板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對Z向性能的要求。
6、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至9度地區的鋼構高層抗震承載力驗算時,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的影響。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,8度至9度地區可分別取該結構、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10%和20%。
7、進行鋼構高層地震作用效應分析時,應考慮自振周期的折減。對于鋼構高層的折減系數可以取0.8至0.9。
8、抗震性能鑒定為不滿足的鋼構高層,應根據其不滿足的程度以及對鋼構高層抗震性能的影響,結合后續使用要求,提出相應的維修、加固、改造或更新等抗震減災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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